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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6期【建诺每日法评】:案外人以对执行标的享有担保物权为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应否按案外人异议程序审查?

日期: 2026/08/31


案外人以对执行标的享有担保物权为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应否按案外人异议程序审查?

案外人基于担保物权形成的优先受偿权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排除对执行标的处分行为的,除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原则上裁定驳回异议,告知其直接就抵押或质押等担保物的变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但该处分行为会导致案外人享有的质权、留置权丧失或案外人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受到实质性损害的,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

对执行财产享有担保物权,但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仅对其主张的权利及证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原则上应准予其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及其他债权人对案外人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真实性、优先受偿顺位和比例产生异议的,适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程序处理。


点评人:陈社汉,执业律师,毕业于暨南大学,知识产权法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