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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1期【建诺每日法评】:办了婚礼却未领证,同居期间的转账还能要回来吗?法院判了!

日期: 2026/08/27



办了婚礼却未领证,同居期间的转账还能要回来吗?法院判了!
 【基本案情】
  2022年下半年,刘某(男)与张某在网上相识并恋爱。2023年3月,张某到刘某家与刘某及其儿子共同生活。2023年5月,双方举办婚礼。2023年10月,双方分手。期间,刘某向张某多次转账共计31500元,其中金额为520元的转账有五笔共计2600元;张某亦通过微信向刘某转账4500元。刘某、张某相互转账时均未备注用途。刘某认可张某在共同生活期间有购买床上用品及为刘某购买衣物、充值话费等支出。刘某以上述款项系彩礼性质为由,起诉请求张某返还全部转账款。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习俗办理了结婚仪式,结合双方互有转账的情况、刘某的特殊转账金额、张某为家庭的开支、双方的共同生活时间等,在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并非刘某单方面为共同生活付出,应认定刘某的转账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销,并不具有彩礼性质,故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日常消费性支出以及表情达意的小额转账不属于彩礼范围。在具体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地风俗习惯和日常生活经验,厘清双方间的往来款项系为表达、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还是彩礼,从而适用相关规则予以处理。


法律评论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日常消费性支出与彩礼的界定区分。

(一)彩礼性质的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该条确立了彩礼返还问题处理的基本价值导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的,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等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3〕13号)第3条进一步明确,认定彩礼范围应综合考虑给付目的、当地习俗、给付时间与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

(二)日常消费性支出的排除规则

本案中,刘某的转账具有以下特征:多次小额转账、含520元等特殊含义金额、双方互有经济往来、款项实际用于共同生活消费。根据《涉彩礼纠纷规定》第3条的认定标准,此类转账不符合彩礼的构成要件——既非依据当地习俗在特定时点给付的大额财物,亦非以缔结婚姻为唯一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本案时明确指出:“日常消费性支出以及表情达意的小额转账不属于彩礼范围”。恋爱同居期间的消费性支出属于情谊行为范畴,是双方为增进感情、维持共同生活的正常经济往来,不宜由司法予以调整。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点评人:谢荣峰,毕业于肇庆学院政法学院,取得法学学士学位,拥有人民法院实习经验,现为衡森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