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8/24
父母全款买房登记在娃名下,算谁的?最高法给出明确说法
不动产登记是否具有绝对的权属确认效力,是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申1583号裁定中,就父母出资购房登记于子女名下的权属认定给出了明确指引。
物权登记原则及其例外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登记具有推定权利归属的公示公信效力。然而,最高法指出,登记效力分为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对外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对内则应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确定实际权利人。在家庭内部关系中,登记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房屋所有权归子女个人所有,也不直接等同于赠与或所有权的转移。
最高法裁判规则:实质重于形式
在(2021)最高法民申1583号案中,梁某名下七套房产被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核心裁判逻辑包括:其一,购房款支付主体系关键。两套商业用房虽登记于梁某名下,但60万元意向金由刘某平刷卡支付,梁某未能提交剩余410余万元购房款的支付凭证。其二,子女经济能力是重要考量。购房时梁某年仅14岁,刚毕业不久,无稳定工作收入来源,亦无证据证明其通过继承、赠与等途径获得大额财产。其三,以房抵债取得的房产同样适用上述规则。
综合认定因素与裁判趋势
最高法在(2020)最高法民申6800号案中进一步明确:法院可综合分析房屋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购房款支付和购买后的使用情况等因素,认定房屋为家庭共有财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如无证据证明子女通过继承、奖励、父母之外第三人的赠与等合法途径取得财产,则宜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
点评人:李晓琳,执业律师,大型央企与知名房地产企业双重从业背景,熟悉房地产开发全周期风控要点,专注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及各类民商事争议解决。
粤公网安备440703024407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