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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81期【建诺每日法评】:AI偷声不是“借用”,是侵权

日期: 2026/08/07


AI偷声不是“借用”,是侵权

目前AI语音合成技术门槛大幅降低,私自复刻、盗用他人声音商用的侵权乱象频发,不少从业者误认为声音不受法律专属保护,肆意借用AI技术牟利。

2024年4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全国首例AI声音人格权侵权案,专业配音师殷某某发现,多家公司未经其本人许可,擅自抓取其公开配音素材,通过AI技术复刻出高度仿真的专属语音模型,并将合成声音用于短视频带货、商业配音等盈利场景。殷某某为维护自身权益,将五家涉事企业诉至法院。该案形成三项具备普遍适用效力的裁判规则,第一,可识别性标准。普通人能从音色、语调、发音习惯上听出合成音对应谁,即构成使用声音权益。第二,授权独立性规则。录音著作权许可,不代表允许克隆声音或AI合成人格权;商用他人音色须另外书面授权。第三,技术加工不免责。原始声音经过加工或算法转换后,只要仍可辨识身份,就不能以技术处理为由免责。

该案作为新型数字人格权典型判例,切实填补了个人声音权益司法保护的实践空白。法院审理后判决,两家核心侵权公司公开书面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其余无过错平台企业无需担责。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直指数字时代声音权益的保护边界。长期以来,大众和部分市场主体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声音不同于肖像、姓名,不属于专属人格权益,公开素材即可随意使用。但依据《民法典》人格权编相关规定,自然人的声音具备独特辨识度和人格专属属性,承载着个人人身与财产利益,依法参照肖像权予以保护。所以私自通过AI拆解、复刻、商用他人声音,即便经过技术加工,本质仍是非法利用他人人格标识,构成明确侵权。


点评人:梁瑞娟,法学本科毕业,建诺律所当当分队成员,专注于民商事领域各类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