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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80期【建诺每日法评】: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无法认定责任,能否认定工伤?

日期: 2026/08/04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无法认定责任,能否认定工伤?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21315日凌晨1点下夜班后,骑电动自行车回家途中,为躲避路面凹坑摔倒受伤。交警到场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事故形成原因无法具体查明,未对事故责任作出划分。锦州市人社局以王某不符合非本人主要责任为由不予认定工伤。一审、二审均驳回王某诉讼请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本案。

裁判结论

交警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时,不必然导致不予认定工伤。社保部门若以此为由拒绝认定工伤,必须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在社保部门无法完成该举证的情况下,法院不予支持其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本案中,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人社局亦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王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其推定王某完全是自己的主要责任所致缺乏事实依据。辽宁高院据此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核心在于:社会保险部门认定工伤时,申请人交通事故责任不明的,社会保险部门调查核实义务及证明义务的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认定“非本人主要责任”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法律文书为依据;法律文书不存在或内容不明确的,社保部门就相关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据此,交警未认定事故责任时,社保部门应围绕职工对事故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大小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认定。

本案中,人社局仅凭主观推定即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却未提供任何现场勘查记录、车速鉴定等客观证据予以佐证,亦未举证证明其曾主动向交警部门调取材料或自行开展调查核实。在交警部门已明确“无法查明事故原因”的情况下,人社局未能完成举证证明王某负主要责任的义务,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辽宁高院再审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及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以案说法

一、关于能否认定工伤的答案。 交警无法认定责任时,仍有可能认定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要求的是非本人主要责任,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本身即可作为申请工伤的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一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205号)明确:在交通管理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举证责任不应由劳动者承担因此,只要没有证据证明职工负主要责任,社保部门就应当认定工伤。

二、关于谁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在社保部门,不在劳动者。劳动者只需提供交通事故发生的初步证据(如报警记录、事故证明、医疗记录等)。社保部门若认为职工负主要责任,必须自行调查取证并举证证明。具体而言,社保部门应围绕职工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进行调查——例如是否存在酒驾、严重超速、闯红灯、分心驾驶等情形。若经调查仍无法查清,应遵循《工伤保险条例》保障职工权益的立法宗旨,作出有利于职工的推定,而非直接将举证不能的后果转嫁给受伤职工。

实务提示: 劳动者发生事故后应第一时间报警,妥善保存《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等证据。无论交警是否划分责任,均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社保部门不得以责任无法认定为由直接拒绝,而应主动调查核实。劳动者对不予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关联索引

(2024)辽行再6-王某诉辽宁省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案-入库编号 2025-12-3-007-002


点评人:李世杰,毕业于五邑大学,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