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8/04
病假核查的正当性边界——评李某与某汽配公司劳动争议案
2026年5月2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其中“李某与某汽配公司劳动争议案”围绕企业核查病假信息的正当性边界作出了清晰的法律回应。李某系某汽配公司员工,2023年2月因工受伤后,先后提交医院诊断证明主张病假4个月。然而,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初次鉴定结论书》显示,其停工留薪期仅至同年3月29日。汽配公司发现医疗证明与鉴定结论之间存在明显矛盾后,为核实真实身体状况,先后三次书面要求李某返岗接受复查,承诺根据复查诊断结果另行安排工作,并明确表示复查费用由公司承担。李某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持续缺勤10日。汽配公司遂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李某则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及医疗费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用人单位要求员工返岗复查是否具有正当性。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者负有接受用人单位合理管理的附随义务,而用人单位亦负有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的善意管理义务。当医疗证明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存在客观矛盾时,用人单位基于合理怀疑提出核查要求,属于履行管理职责的正当延伸。本案中,汽配公司主动承担复查费用、三次书面通知并承诺根据诊断结果安排工作,这些程序性措施表明其核查行为以核实事实为目的,而非针对劳动者个人的惩罚或刁难,已尽到审慎合理的善意管理义务。李某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并持续缺勤,其行为已构成对劳动纪律的严重违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汽配公司解除行为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企业基于合理怀疑提出善意核查措施——如及时通知、陪同复查、承担费用等,而非径直否定病假,属于正当行使管理权;但劳动者若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则须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点评人:梁兴永,执业律师,擅长劳动法、公司法、民商事纠纷,现担任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部门的负责人。
粤公网安备440703024407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