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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65期【建诺每日法评】: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原则及例外

日期: 2026/07/21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原则及例外

原则:承租人具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的规定,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具有优先购买权。

例外:物权与近亲属优先

根据前述规定但书条款:“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因此,承租人基于合同的优先购买权劣于共有人基于物权的优先购买权、以及基于公序良俗的优先购买权。

前提: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必须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下,并不是承租人任意情况下均享有。

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第二款:“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承租人需要在收到出租人通知后15天内明确行使优先购买权。


点评人:张秀珍,毕业于广东财经大学,建诺律所当当分队执业律师,司法机关工作经验带来丰富专业说服能力,擅长于处理民事领域法律事务,贴心提供全程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