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7/21
偷拍偷录的录音或录像,可作为定案证据?
“这是我偷偷录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生活中不少民众在劳动争议、家事纠纷、民间借贷、商事往来过程中,会自行录制对话音视频用于留存事实,以此作为后续维权材料。该类私自录制的音视频是否具备证据效力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故录音录像存在三种限制,一是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个人隐私以及他人私生活不受干扰等;二是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通过非法拘禁、威胁恐吓、欺诈诱导、暴力胁迫等严重违法方式获取的音视频,属于非法证据,依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依法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三是存在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偷拍偷录行为。
对于公民私录的录音录像能否作为证据,需要具体分析。具体而言,以下三种私自录音录像,有可能作为证据被采信,一是本人亲身参与通话、当面沟通时自行录制对话;二在商场、街道、办公室等公共场合拍摄;三为自身维权、无其他取证途径时录制音视频。
现实生活中,往往很多人苦于不能堂而皇之记录真实而采取偷拍偷录固定证据,但此类证据由于其敏感特殊,往往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私下偷偷进行的录音、录像更要把握好法律底线和道德尺度,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点评人:梁瑞娟,法学本科毕业,建诺律所当当分队成员,专注于民商事领域各类案件。
粤公网安备440703024407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