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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45期【建诺每日法评】:夫妻共有房屋被查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要求分割房产吗?

日期: 2026/07/02


夫妻共有房屋被查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要求分割房产吗

案情简介

林某与王某系夫妻。2024年4月,法院在执行林某与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时,查封了林某与王某共同共有的5套房屋,拟拍卖处置。王某以涉案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暂缓执行、对夫妻二人名下财产予以分割后分别拍卖,该执行异议申请被驳回。后王某提起分家析产诉讼,提交其与林某于2024年9月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和析产协议书,要求确认其中4套房屋为其个人单独所有。林某同意,但债权人公司不认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王某与林某对涉案财产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均无异议,现林某因个人债务导致夫妻共同财产被法院查封,不属于以上两种法定可以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形。二人虽然签订了婚内财产约定和析产协议书,但该协议书形成于涉案房屋被查封后,且属于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债权人临沂某公司对该协议并不认可,因此对于王某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非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再或者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否则法院不支持婚内分割财产。对于未离婚配偶,仅仅因为共同房产被法院查封而提起析产诉讼,并不能达到分割财产的目的。但是法院在对夫妻共有房产拍卖变现后,会保留非负债配偶的应有份额,以此保障非负债一方的权益。


点评人:麻嘉欣,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杜福香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