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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44期【建诺每日法评】:带有侮辱的语言能否要治安处罚?

日期: 2026/06/29


带有侮辱的语言能否要治安处罚?

案例索引——(2019)浙06行终471号

【案情概要】

冯某与陈某君因多年纠纷,陈某君在公共场所与案外人争吵过程中,使用"冯某是条X""妈了个X"等诸暨方言辱骂冯某。公安机关以情节特别轻微为由不予行政处罚。一审法院认为侮辱老年人属情节较重,撤销不予处罚决定。绍兴中院二审改判,认定该不予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裁判要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带有地方特色的侮辱性口头禅能否给予治安处罚。二审法院从三个层面予以明确:

1、违法行为是否构成治安处罚层面的"侮辱",应结合起因、地方语言特点、行为对象及后果综合判断,而非一经出现侮辱性言辞即予以处罚。部分言辞系地方口头禅,根据当地一般人正当理解,不足以对他人社会评价造成明显直接贬损。

2、执法裁量应符合比例原则与社会效果。若对带有侮辱性质的口头禅一律予以治安处罚,将导致打击对象扩大化和普遍化,不利于化解矛盾、增进和谐。

3、本案中言语系在争吵过程中引发,现场人员有限,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公安机关认定为情节特别轻微并作出不予处罚决定,裁量并无明显不当。

【实务启示】

对社会公众而言,带有侮辱性色彩的口头禅虽未必均构成行政违法,但与文明风尚相悖,应主动摒弃。在公共场合贬损他人,即便免于处罚,仍可能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点评人:李晓琳,具有大型央企与头部房企从业经验,专注各类民商事纠纷,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实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