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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36期【建诺每日法评】:申请执行人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是否必须要求受让人支付对价?是否考察债权人对外负有债务?

日期: 2026/06/24


申请执行人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是否必须要求受让人支付对价?是否考察债权人对外负有债务?

《变更追加规定》第9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对于法院支持受让人申请变更自己为申请执行人,设定了两个条件,一个是依法转让,二是转让人书面认可。关于转让人书面认可的要求,与执行机构的形式审查原则相适应。如果申请执行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尚存在纠纷,执行机构对受让人的变更、追加申请可不予支持。关于债权必须是依法转让的要求,实际上赋予了执行机构一定的审查权,确保在债权转让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执行机构有权不予变更。针对债权转让对价过低,甚至零对价转让及申请执行人同时为另案债务人时转让债权问题,均属于应判断是否为“依法转让”的内容。若该债权转让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执行法院合理怀疑申请执行人可能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执行机构应予以审查。具体到个案中,应根据执行审查中掌握的情况,综合判断,如认定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有权不准许变更。


点评人:陈社汉,执业律师,毕业于暨南大学,知识产权法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