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6/24
冒用他人身份入职,单位已参保,能否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案情简介】
郑某乙冒用郑某丙身份入职某公司,公司以郑某丙名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后郑某乙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被依法认定为工亡。公司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社保中心以“郑某乙未在我县参加工伤保险”为由拒绝支付。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某公司未为郑某乙本人缴纳工伤保险,两者之间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不成立,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某公司申请再审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本案,于2024年6月12日作出(2024)赣行再2号行政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责令社保中心依法核定并支付郑某乙的工伤保险待遇。
【案件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工伤保险关系的成立,以名义登记为准,还是以实质保障为准?
一审、二审法院认为以名义登记为准,即参保职工必须“明确且唯一”,郑某乙未以本人名义登记,故工伤保险关系不成立。而再审法院则认为应以实质保障为准,从三方面分析和考量:
一是真实劳动关系是前提。郑某乙虽冒用身份,但与公司之间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职工”。
二是参保缴费的真实意思应受尊重。公司投保对象是实际用工的郑某乙,而非被冒名者,缴费意思真实,用工过程对应唯一。
三是区分冒名入职与骗保。 郑某乙冒名目的是入职,而非制造虚假工伤骗保,不构成《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所规定的欺诈行为。冒名违法后果应由其他法律(如《居民身份证法》)另行追究,不应以此剥夺工伤保险待遇。
【律师建议】
对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入职身份核实制度,要求劳动者提供身份证原件并进行核验,必要时可借助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发现冒名及时变更参保登记,并妥善保存劳动合同、工资记录等用工证据,以备争议时举证。
对劳动者: 诚信入职,冒用身份证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若已发生工伤,应积极依法维权。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5-12-3-008-001】
点评人:袁淑玲,法学专业,执业律师。专注于解决劳动争议和民事纠纷。
粤公网安备440703024407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