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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7期【建诺每日法评】:格式条款的司法认定与实务应对

日期: 2026/06/16


格式条款的司法认定与实务应对

从网购平台的“最终解释权”到健身合同的“概不退款”,格式条款充斥日常消费场景。然而,并非写在合同里的每一个字都对消费者具有约束力,《民法典》第496条、497条为格式条款的效力设定了严格的审查标准。

格式条款的核心风险在于“未合理提示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负有“提示说明义务”,即对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需采取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方式(如加粗、标红、单独告知)予以提示。某旅游平台因将“订单不可取消”隐藏在二级页面普通字体中,被法院认定未尽提示义务,该条款对消费者不发生效力。

无效情形需逐项识别。 除未提示说明外,符合以下情形的格式条款直接无效:免除造成对方人身损害或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即“霸王条款”);不合理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如“不允许退换货”)。某健身房“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条款,因排除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被多地法院认定无效。

司法审查的新趋势值得关注。 近年来,法院对格式条款的审查从“形式提示”向“实质公平”延伸。即便条款已加粗提示,若内容明显失衡(如违约金过高等),法院仍可能依据《民法典》第497条认定无效。此外,对“重复使用”的认定趋于宽松,即便合同系针对特定交易拟定,只要内容标准化、未与对方协商,即可认定为格式条款。

实务应对建议。 对于企业,应将核心责任条款以弹窗、加粗、下划线等方式突出展示,并在签署环节保存用户主动勾选同意的记录。对于消费者,签约前仔细阅读加粗部分,遇“概不退款”等可疑条款可截图存证,争议时主张条款无效。格式条款的规制的本质,是矫正缔约双方的地位失衡——法律不会替任何人决定交易是否公平,但至少保证游戏规则摆在桌面上。

 

点评人:梁文聪,执业律师,具有人民法院及律师事务所工作经历。专注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