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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17期【建诺每日法评】: 执行程序中配偶份额预留制度

日期: 2026/06/04


执行程序中配偶份额预留制度

在夫妻一方负担个人债务的强制执行中,如何平衡债权人清偿利益与无辜配偶财产权益,是民事执行的典型实务难点。依据《民法典》婚姻财产规则及民事执行司法解释,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不因登记单方名下而改变权属性质。

针对单方个人债务,司法执行的核心原则为执行限于被执行人份额。法院虽可依法查封、整体拍卖夫妻共同财产,但无权处分配偶合法份额。在无书面财产分割约定的前提下,司法实践统一按等额共有处理,处置价款应当为非举债配偶预留百分之五十份额,仅以剩余部分清偿债务。

该制度明确划定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边界,避免无辜配偶因另一方个人负债遭受财产损失,体现司法权责对等原则。实务中,权益受损配偶需在法定期限内提交执行异议,凭借结婚证、财产凭证等证据主张预留份额,异议被驳回可另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确权救济,是当前配偶财产权保障的核心维权路径。


点评人:梁健荣,执业律师,具有多年的基层法院工作经验以及多年律师执业经验,擅长民商事、劳动纠纷等诉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