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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16期【建诺每日法评】: 调岗合法性的司法标尺——广东高院2026年典型案例五评析

日期: 2026/06/04


 调岗合法性的司法标尺——广东高院2026年典型案例五评析

202652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其中案例五《杨某与某科技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围绕调岗合法性与企业用工自主权的边界展开了清晰的法律辨析。案件基本事实如下:杨某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产品销售,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任职期间先后在广东、海南、湖南等片区工作,日常工作需频繁跨城出差,无固定办公地点。后因江西片区出现职位空缺,公司将杨某调整至该片区工作,杨某拒绝到岗,公司经多次协商并发送催岗通知书无果后,以拒绝合理工作安排构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杨某诉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万元,广东高院再审认定调岗合理,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

从法律适用角度审视,本案首先厘清了劳动合同履行与变更的界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而第三十五条则要求变更合同内容需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当劳动合同已将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且劳动者的岗位性质决定其须在不同城市间流动时,用人单位在此约定范围内调整具体工作地点,属于合同约定的正常履行,不构成需要协商一致的“变更”。杨某入职时即对跨区域工作形成合理预期,公司在江西出现职位空缺后将其调往该片区,符合经营客观需要,且调岗未改变其频繁出差的工作模式,薪资待遇未削减,亦无侮辱性或惩罚性意图,因此属于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其次,杨某拒绝到岗后持续缺勤的行为,已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纪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科技公司在多次协商并发出催岗通知书后解除劳动关系,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司法实践中,调岗合法性审查通常围绕六项要素展开:是否基于经营需要、是否对合同约定构成较大变更、是否具有歧视性或侮辱性、是否对劳动报酬及条件产生较大影响、劳动者能否胜任、是否提供必要协助。本案中的调岗全部满足合法要件。综上,广东高院的裁判既尊重了企业在合理范围内调配劳动力的自主权,又通过严密的合理性审查保障了劳动者不受随意调岗之害,精准体现了《劳动合同法》第一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立法宗旨。


点评人:梁兴永,执业律师,擅长劳动法、公司法、民商事纠纷,现担任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部门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