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6/08
交通事故案件中雇主向雇员行使追偿权限定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何为“故意或重大过失”?
2022年5月17日,杨某驾驶其雇主张某所有的重型货车,在某村道完成装货后准备驶离。车辆停在下坡路段,杨某在驾驶室内与车外人员交谈后松手刹起步,车辆因坡度自然滑行,右前轮碰撞并碾压了路边行人赵某,致其重伤。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驾驶机动车起步时未注意仔细观察道路情况,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赵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法院判决由车辆所有人即雇主张某,在交强险及商业险的赔付范围之外,承担赵某各项损失共计64万余元。张某履行赔偿义务后,将驾驶员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18%的赔偿份额,共计11.6万余元。
法院认为,杨某系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张某作为雇主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其主张追偿,须证明杨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各方已确认杨某无故意,故关键在于是否构成“重大过失”。交通事故属偶发事件,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是对事故因果关系及客观原因的分析,旨在明确对外赔偿责任的归属,并非对驾驶人主观过失的直接评价。根据杨某在事故当日所作笔录陈述,其在起步前已查看后视镜,系因赵某处于视线盲区未能发现,继而发生碰撞。杨某虽对此事故负全责,但无酒驾、无证驾驶、闯红灯、逆行等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亦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明显违反日常驾驶规范的重大疏忽,杨某的过失程度尚未达到法律所规定的“重大过失”标准,张某仅以事故全责认定主张杨某存在重大过失并据此追偿,依据不足。
总结:行使追偿权必须以“故意或重大过失”为前提。交警部门出具的“全责”认定书,属于行政法范畴的责任划分,其主要功能在于高效确定事故双方对外的赔偿责任主体,这种认定基于现场勘验、证人证言等客观证据,侧重于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分析,采用优势证据标准,以处理效率为导向。
而雇主向雇员行使追偿权,属于民法领域的过错责任认定。《民法典》第1192条明确规定追偿权限定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严重违反普通人在同等情况下应尽的注意义务,其心理状态近乎于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这种过失与一般过失存在程度上的本质差异:一般过失是在注意义务履行上存在瑕疵,而重大过失则是基本注意义务的严重缺失。
在机动车驾驶活动中,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应当综合考量行为是否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完全无视基本的驾驶安全操作规程,以及行为所带来的风险与可能造成的损害是否严重不成比例。如醉驾、无证驾驶、故意闯红灯等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重大过失;而因观察盲区、路况判断偏差等导致的驾驶疏忽,则多属于一般过失范畴。
点评人:陈美斯,建诺律师当当分队执业律师,具有大型商业地产从业经验,专注各类合同纠纷、不动产纠纷、公司股权等民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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