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6/04
母亲出具赠送宅基地承诺书后,拆迁款归谁所有?
【案情简介】
1991年,俞某经确权取得总面积为51.2平方米的宅基地(主建筑占地35.3平方米,场地面积15.9平方米)。2004年,俞某之子钱某申请建房,并获批在该村他处居民点建房90平方米,但未实际建房。2007年,钱某申请变更建房用地至俞某房屋所在居民点,俞某出具承诺书“我自愿将宅基地35.3平方米赠送给儿子钱某,绝不反悔。”此后,钱某将俞某房屋拆除,在原址稍作移动后建房,该35.3平方米未计入钱某建房的90平方米内。
后该地块拆迁,俞某依原始权证获得安置补偿款约63万元,钱某依据2007年俞某所写的承诺书,认为此笔安置补偿款应归其所有并实际领取。俞某遂以其他侵权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钱某返还63万元安置款。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归集体所有,其转让须依法进行。钱某虽将35.3平方米宅基地房屋拆除后建房,但该面积并未登记为钱某的宅基地面积,其获批面积仍为90平方米,现无证据证明钱某已取得案涉宅基地使用权,该宅基地使用权仍归属于俞某。
其次,两人的动迁安置为独立安置,钱某和俞某分别与拆迁公司签订补偿协议,钱某已根据其90平方米的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等材料获得了安置补偿,利益未受损失。
再次,根据俞某的置换补偿协议及结算表,63万元补偿款仅包含权证记载建筑面积,并没有涉及地上房屋结构部分。即使钱某主张其经批准在原址建造房屋,因该部分拆迁利益仅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钱某也无权取得。
此外,即使俞某曾承诺将35.3平方米赠与钱某,但由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为用益物权,可赠与或继承的仅为宅基地上的房屋,俞某对宅基地本身并不享有所有权,因此,该赠与行为无效。
综上,钱某领取俞某拆迁补偿款缺乏法律依据,应当予以返还。
【以案说法】
宅基地是农民的重要财产,通常包含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日常生活中,因旧房存在安全隐患而父母无力翻建,或者宅基地用地紧张,子女又有实际建房需求,父母便会通过家庭内部协议的方式,约定将老宅、祖宅等宅基地房屋赠送给子女,供其代建、翻建或新建房屋。宅基地房屋所有权一旦变动,宅基地使用权也会随之变动。但宅基地使用权的分配,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据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在集体组织成员间进行,因此,家庭内部协议无法产生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效力。
点评人:麻嘉欣,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杜福香律师团队成员。
粤公网安备440703024407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