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6/04
企业聘请超龄劳动者须知——解读2026年《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
2026年5月,人社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将于2026年7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超龄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受用人单位管理并提供有偿劳动的人员)权益保障的部门规章,标志着"退休返聘""超龄务工"长期存在的法律灰色地带被实质性填补。企业HR及管理者须及时调整用工合规策略。
一、关于书面协议——须订立书面用工协议,而非劳动合同
《暂行规定》第六条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载明协议期限、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工伤保险等内容。不再适用《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书面劳动合同,但禁止仅凭口头约定用工。未签书面协议将面临劳动监察责令改正及相应处罚风险。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被返聘,同样适用本规定。
二、关于社会保险——强制参加工伤保险,养老医保视情况
新规第十五条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工作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按工伤规定认定并享受待遇。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医保,因超龄人员通常已领取养老金或无法再参保职工养老,一般不强制企业缴纳养老、医保,但如该人员属"缴费年限不足需延缴"情形,可与单位协商由单位代为缴纳,属可选约定事项而非强制义务。
三、关于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超龄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须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加班工资方面,新规原则上"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确需加班的应按《劳动法》标准支付加班费。
四、合规建议
建议企业在7月1日前全面梳理现有超龄用工人员,补签书面用工协议、核实工伤保险参保情况,并在薪酬制度中明确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标准线。忽视新规将使企业面临工伤赔付自担、监察处罚及用工纠纷等多重法律风险。
点评人:黄启乐,执业律师,毕业于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骨干成员,擅长处理知识产权及民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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