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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10期【建诺每日法评】:最高法:已足额查封债务人资金,申请人怠于申请执行,债务人仍应承担迟延履行利息

日期: 2026/06/04


最高法:已足额查封债务人资金,申请人怠于申请执行,债务人仍应承担迟延履行利息

案例索引——(2025)最高法执监33号


【案情概要】

某汽车公司与某银行保证合同纠纷案中,诉讼期间法院已足额保全冻结债务人资金。执行依据生效后,债权人未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主张其资金已被足额保全,不应再承担迟延履行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定债务人仍应承担迟延履行利息责任。


【裁判要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法院已足额保全债务人资金,债权人怠于申请执行,是否应免除债务人迟延履行利息?最高法从三个层面予以明确:

1、迟延履行利息具有惩罚功能,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人资金被保全后虽暂时失去处分权,但其仍负有主动履行的法定义务,不能以债权人未申请为由消极等待。

2、现行法律已提供多种免除迟延履行利息的制度工具:债务人可主动申请法院划拨被保全资金用于清偿,或申请提存债务金额。依据《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解释》第三条,划拨或提取之日利息停止计算;依据民法典第570条,提存成立视为债务已履行。

3、本案债务人未行使上述任何权利,导致债务长期未获清偿,故应承担从主债务人义务确定日至法院实际划拨之日止的迟延履行利息。

最高法同时指出,若债权人拖延受领,债务人可依法申请提存,增加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实务启示】

对债务人而言,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不因资金被保全或债权人怠于申请而豁免。若希望避免承担高额迟延履行利息,应主动采取行动:申请法院划拨被保全资金清偿债务,或申请提存债务金额。消极等待只会加重自身负担。

对债权人而言,虽怠于申请执行可能使债务人仍需承担利息,但债务长期未获清偿亦会造成自身资金占用损失。及时申请执行仍是维护权益的最优路径。


点评人:李晓琳,具有大型央企与头部房企从业经验,专注各类民商事纠纷,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实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