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00期【建诺每日法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时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终止劳动关系,该行为在法律定性上属于“劳动合同终止”还是“违法解除”呢?
日期: 2026/05/18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时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终止劳动关系,该行为在法律定性上属于“劳动合同终止”还是“违法解除”呢?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时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终止劳动关系,该行为在法律定性上属于“劳动合同终止”而非“违法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及第四十六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约定条件续订而劳动者不同意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N)。
司法实践普遍认为,用人单位虽负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法定义务,但其选择不续签导致合同终止,仅需承担支付N的经济补偿责任,无需承担违法解除的赔偿金(2N)。因此,劳动者主张2N的请求通常难以获得支持。
维权建议:劳动者应重点固定曾明确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证据。若用人单位存在降低劳动条件导致劳动者拒签的情况,可主张N;若用人单位无任何理由直接终止,亦应全额支付N。需特别注意的是,切勿在未受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署“因个人原因不续签”的文件,以免丧失获得N的权利。
点评人:梁健荣,执业律师,有多年的基层法院工作经验以及多年律师执业经验,擅长民商事、劳动纠纷等诉讼业务。
粤公网安备440703024407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