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5/18
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按第三方回款情况同比例支付货款的“背靠背”条款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2021年,国企武汉某建设集团与民企湖北某混凝土公司签订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含背靠背付款条款,约定甲方参考业主回款比例付款,业主未回款时由乙方自行承担资金压力。后双方结算供货总金额1271.46万元,被告累计付款750万元,尚欠521.46万元。2023年12月,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约定分期结清欠款,逾期需支付违约金。2024年2月,被告仅支付100万元后停止付款。原告发函催款无果,遂起诉要求付清剩余421.46万元欠款及违约金。被告抗辩:依据合同背靠背条款,自身付款比例已高于业主回款比例,不构成逾期。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并按一年期LPR两倍支付逾期违约金;被告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背靠背”条款是否有效。根据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大型企业不得将第三人是否履行合同、履行程度等设置为与下游企业合同的付款条件。本案中,武汉某建设集团公司为国有大型企业,湖北某混凝土公司为民营小微企业,双方在《材料购销合同》中直接约定“武汉某建设集团公司参考工程进度款回款情况,同比例支付湖北某混凝土公司材料款”,根本目的在于通过设置向湖北某混凝土公司支付材料款的条件,转移武汉某建设集团公司的支付风险、减轻其资金压力,明显有失公平,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的规定,该条款应属无效。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案涉《材料购销合同》拟定过程中,武汉某建设集团公司利用其优势地位,设定对湖北某混凝土公司不利的“背靠背”条款,不合理地加大湖北某混凝土公司需承担的风险;在货款支付过程中,武汉某建设集团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向业主方积极主张权利,湖北某混凝土公司实际无法得 知业主方就案涉项目支付的工程款比例。若以“背靠背”条款作为付款条件,武汉某建设集团公司及业主方怠于履约的不利后果将由湖北某混凝土公司承担,有违公平原则。
综上,案涉“背靠背”条款因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平原则,应属无效。因武汉某建设集团公司和湖北某混凝土公司已经通过结算和《还款协议》共同确认欠付材料款金额为5214556元,武汉某建设集团公司于2024年2月向湖北某混凝土公司支付1000000元后再未付款,且湖北某混凝土公司已经通过《催款函》通知武汉某建设集团公司如不支付约定还款金额则《还款协议》解除,故武汉某建设集团公司应向湖北某混凝土公司支付所有剩余货款4214556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以案说法:
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的过程中,中小企业按约履行供货义务的,大型企业应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双方约定按第三方回款情况同比例支付货款的“背靠背”条款,因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大型企业不能以未收到第三方回 款为由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条、第153条第1款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 )第6条第1款、第8条第2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 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2024〕11号)第1条
案例参考:
一审:(2024)鄂0105民初5127号民事判决
二审:(2024)鄂01民终15700号民事判决
点评人:陈美斯,建诺律师当当分队执业律师,具有大型商业地产从业经验,专注各类合同纠纷、不动产纠纷、公司股权等民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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