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5/18
最高法新近发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修法亮点
最高法新近发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将于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共12条,直击审判实践痛点,在责任主体、责任认定、赔偿计算及程序规则四大维度实现重要突破,彰显了司法的温度与精细化。
一是厘清多元主体责任,堵住理赔漏洞。 针对租赁借用车辆,明确由使用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所有人有过错则在过错范围内共担,且赔偿总额不超实际损失,督促所有人尽到审核义务。尤为关键的是,明确“开门杀”中乘车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保险公司不得以乘车人非被保险人拒赔,应依序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再由乘车人、驾驶人承担,优先保障受害人及时获偿,同时保留保险公司在乘车人故意时的追偿权。
二是细化过错认定规则,保护善行与权益。 针对“好意同乘”,明确不能仅凭交警的全责或主责认定直接等同于民法上的“重大过失”,法院需综合事故成因、具体行为等全案事实判断,既避免“好人难做”,也防止助长懈怠,精准平衡了鼓励互助与过错担责。
三是完善赔偿计算标准,打破年龄刻板印象。 明确超法定退休年龄但能提供证据证明确有实际误工损失的劳动者,有权主张误工费,回应“老有所为”的现实;规定受害人致残后诉讼期间因他故死亡的,残疾赔偿金仍按定型化标准全算,并优化多被扶养人生活费算法,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预期利益。
四是优化程序规则,提升解纷效率。 遵循“损失填平”原则,明确社保基金、路救基金先行垫付费用后,被侵权人不可重复主张;但上述机构的追偿诉求可在本案中合并审理。同时规范了非机动车事故商业险合并审理规则,减少诉累,统一裁判尺度。
该解释务实回应民生关切,是实现类案同判、司法为民的生动实践。
点评人:黄启乐,执业律师,毕业于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骨干成员,擅长处理知识产权及民商事纠纷。
粤公网安备440703024407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