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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85期【建诺每日法评】:员工履职致人损害,公司赔完后能否追偿?

日期: 2026/05/06


员工履职致人损害,公司赔完后能否追偿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某商业银行员工李某民驾驶车辆载同事王某执行公务,返回途中因违规变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同事王某受伤后诉至法院,法院认定李某民属履职行为,判决用人单位某商业银行赔偿王某各项损失94,088元。银行赔偿后,认为李某民存在重大过失,遂提起追偿权诉讼。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民在划有多条车道的道路上违规变道影响他车,导致事故且负主要责任,其过错已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重大过失”。依据《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但职务行为的风险本质上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用人单位在管理、收益上处于优势地位,员工经济赔付能力相对有限,若全额追偿可能导致责任失衡。综合考量后,法院酌定李某民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向银行支付9,408.8元。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以案说法】

民法典》第1191条赋予用人单位在员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的追偿权,但追偿比例并非全额。司法实践中,需平衡用人单位经营风险与员工个人责任:一方面,员工因重大过失造成损害应承担相应责任,以警示其恪尽职守;另一方面,职务行为的风险属用人单位可控的经营风险,不能简单转嫁给员工。法院综合考量过错程度、经济能力、单位管理责任等因素,酌定10%的追偿比例,体现了过错与责任相当、实质公平的裁判理念。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完善管理、培训与保障机制来防范风险,而非将所有损失转移给劳动者。


点评人:麻嘉欣,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杜福香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