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83期【建诺每日法评】: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认定“在先使用抗辩”是否成立,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日期: 2026/05/06
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认定“在先使用抗辩”是否成立,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答疑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商标法给予已经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一定程度的保护,赋予了商标在先使用人针对他人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抗辩权,但此种抗辩权不能完全突破商标法的注册原则,在适用中需要平衡好商标在先使用人和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之间的利益。对于在先善意地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在先使用人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如果在先使用早于注册商标申请日,但晚于商标注册人的实际使用时间,有证据证明在先使用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商标注册人已经使用商标的,一般情况下,不宜认定在先使用抗辩成立。
点评人:陈社汉,执业律师,毕业于暨南大学,知识产权法学硕士研究生。
粤公网安备440703024407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