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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77期【建诺每日法评】:恋爱宫外孕致残,离婚后诉请补偿:法院判男方分担损失

日期: 2026/05/06


恋爱宫外孕致残,离婚后诉请补偿:法院判男方分担损失

案情简介

20183月,小雅与小军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同年10月,小雅因宫外孕行右侧输卵管切除术。20222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20238月,双方调解离婚。20252月,小雅委托鉴定中心进行伤残鉴定,认定其因右侧输卵管切除构成九级残疾。小雅遂诉至法院,要求小军补偿各项损失共计88150元。小军辩称,小雅于201810月手术时即已知权利受侵害,起诉已超三年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小雅的损失客观存在,双方对损害后果均无法预见且无过错,由小雅独自承担有违公平,故依据公平原则从保护妇女权益角度出发,由双方分摊损失。关于诉讼时效,因伤残等级鉴定是主张权利的前提,且双方原为夫妻,主张权利受感情等因素影响,诉讼时效应自20252月鉴定作出之日起算,未超三年。最终判决小军补偿小雅66059元。小军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小军应否承担补偿责任;二是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补偿责任。小雅因宫外孕切除右侧输卵管致九级伤残,损害后果明确。双方对宫外孕的发生均无法预见,亦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若由小雅一人承担全部损失,显失公平。法院依据《民法典》第六条公平原则,并从保护妇女权益角度出发,判令双方合理分摊损失。最终小军承担补偿责任,体现了对女方实际损害的考量。

关于诉讼时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本案存在两项特殊情形:第一,伤残等级鉴定是确定具体损失的前提,小雅20252月才取得鉴定结论,在此之前难以准确主张权利;第二,双方原为夫妻,婚内主张权利受感情、家庭稳定等因素制约,要求其在婚姻存续期间向配偶主张补偿,有悖公序良俗。因此,诉讼时效应自20252月起算,小雅起诉未超时效。

以案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过错性人身损害补偿纠纷。与一般侵权案件不同,双方对损害后果均无过错,故法院未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是援引公平原则作为裁判依据。

关于公平原则的适用。根据《民法典》第六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在双方均无过错但损害已发生的情形下,适用公平原则可避免损失由受害人单方承担而导致明显不公。本案中,宫外孕属恋爱同居期间偶发的生理风险,双方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若驳回原告诉请,小雅将独自承受九级伤残的后果,而小军无需承担任何经济负担,这显然有失公平。法院判令双方分担损失,实现了利益的合理平衡。

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但本案存在特殊情形。一方面,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需借助专业鉴定方能确定,在鉴定结论作出前,权利人客观上难以提出具体的补偿请求。另一方面,双方曾为夫妻关系,要求一方在婚内向配偶主张人身损害赔偿,面临情感和家庭伦理的现实障碍。法院综合考量这两项因素,认定诉讼时效从离婚后伤残鉴定作出之日起算,是对诉讼时效制度的合理解释,并未突破法律底线。

总体而言,本案为类似恋爱同居期间非过错性人身损害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参考。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形下,法院可依据公平原则判令双方分担损失;在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人身损害案件中,诉讼时效的起算应充分尊重婚姻关系的特殊性,不宜机械地从损害发生之日起算。


点评人:李世杰,毕业于五邑大学,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