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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58期【建诺每日法评】:入库案例:机动车驾驶人逆行致使他人躲避不及造成损害,即使双方无接触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日期: 2026/04/08


入库案例:机动车驾驶人逆行致使他人躲避不及造成损害,即使双方无接触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023年5月23日,李某驾驶小型轿车右转弯驶入辅道后逆向行驶,导致迎面驾驶二轮电动车的郭某躲避不及而摔倒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交管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郭某负次要责任。李某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郭某诉至法院索赔。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无接触事故的责任认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并不以车辆与车辆、车辆与行人发生物理接触为必要条件。交通参与者存在违反交通规则的过错行为,且该行为与受害人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的,即使没有发生物理接触,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某希驾驶车辆逆向行驶,导致郭某华在躲避李某希车辆时倒地受伤。同时,郭某华驾驶二轮电动车未靠右侧行驶,也具有一定过错。结合交通部门责任认定及双方违章通行程度、过错大小,法院依法认定李某希承担80%的过错责任、郭某华承担20%的过错责任。因李某希驾驶的小型轿车已投保保险,故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点评人:吴依娜,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成员,具备深厚的行政案件从业经验积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