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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57期【建诺每日法评】:违约金司法调整的裁判规则与实务应对

日期: 2026/04/08


违约金司法调整的裁判规则与实务应对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法院应否调整、如何调整,是民商事诉讼中的常见争议。《民法典》第585条确立了以实际损失为基准的调整原则,但实务中如何把握“过分高于”的标准,往往成为案件胜负的关键。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30%的,一般可认定为“过分高于”。但这一量化标准并非绝对,法院还会综合考量多重因素。违约方的过错程度是重要变量——恶意违约与过失违约的处理尺度明显不同,恶意违约方主张调低违约金的难度更大。合同履行情况同样影响裁量,已履行绝大部分义务与完全未履行,法院的态度存在实质差异。此外,商事主体之间与涉及消费者的合同,司法审查的严格程度也有所区分,前者更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举证责任的分配直接影响诉讼走向。守约方需就实际损失承担举证责任,违约方则需证明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实务中,违约方的举证困境尤为突出——证明“对方损失没那么大”往往比证明自身损失更为困难。有效的应对策略包括:调取市场价格数据、申请司法评估、分析同类交易信息,以此构建证据链。

对于市场主体而言,在合同订立阶段应尽可能明确违约情形下的损失计算方式,将可得利益、维权成本等纳入考量。发生争议后,守约方应积极举证实际损失,违约方则需及时提出调整请求并围绕实际损失展开抗辩。违约金调整的本质,是在契约自由与公平原则之间寻求平衡,司法机关的审慎裁量需要市场主体以合理预期相呼应。


点评人:梁文聪,执业律师,具有人民法院及律师事务所工作经历。专注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