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4/08
离婚约定一方独担抚养费,子女患病后抚养费约定能否调整?
【案情简介】
李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小李。后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小李由父亲李某直接抚养,抚养费由李某自行负担。离婚后,小李不幸被确诊罕见疾病,医疗费用高昂且需专人照料,李某经济压力剧增。李某遂作为小李的法定代理人,起诉请求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小李独立生活。王某辩称其已再婚再育,负担能力有限,李某应依约自行承担抚养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时关于抚养费的约定合法有效,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系法定义务,不因协议而免除。小李罹患罕见病属离婚时无法预见的新情况,实际生活与医疗需求已远超原定约定。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子女在必要时有权提出合理抚养费主张。综合考虑小李的实际需求、王某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法院判决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100元,至小李独立生活为止。
【以案说法】
离婚协议中“一方不承担抚养费”的约定不能免除法定抚养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已明确规定协议约定或者判决确定的抚养费“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离婚时关于抚养费的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子女依据法定权利要求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子女在“必要时”可主张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的,属于法定情形。本案中,小李患病导致医疗及照料成本大幅增加,且该需求离婚时无法预见,故有权要求王某支付抚养费。
抚养费数额的确定需兼顾子女实际需求与父母负担能力。法院酌定王某每月支付1100元,既保障了小李的治疗与生活需求,也考量了王某再婚再育的实际负担,实现了权利保护与义务承担的平衡。
点评人:麻嘉欣,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杜福香律师团队成员。
粤公网安备440703024407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