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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4期【建诺每日法评】:劳务派遣关系中,发生工伤的用工单位责任

日期: 2026/03/09


劳务派遣关系中,发生工伤的用工单位责任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一旦能够证明用工单位存在过错,那么用工单位就需要与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划分两个单位之间的内部责任份额时,会重点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无法确定的,各赔偿一半。在实践中出现较多的情形是,派遣单位未缴纳社保,且用工单位有过错,此时应由派遣单位按照工伤标准全额赔偿,用工单位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派遣协议约定工伤赔偿责任由用工单位最终承担,那么派遣单位在向劳动者赔付后,可以依据协议向用工单位追偿。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劳动者,劳动者仍有权向派遣单位主张权利。


点评人:张少青,天津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建诺律师当当分队的实习律师,曾获北京市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二等奖和三等奖,北京市优秀毕业生,全国高校商业精英挑战赛国际贸易竞赛“涉外商事法律服务”赛道一等奖,法律功底扎实,对民商事法律纠纷、刑事法律深有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