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3/09
从河南平顶山打人案看寻衅滋事罪
案情简介
2026年2月19日,河南平顶山郏县发生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暴力冲突事件。当日,15岁女孩丁某某与其弟骑行电动车时,与杨某所骑电动车发生碰撞,双方因此发生口角。杨某随即联系其子刘某某,刘某某与妻子韩某某于当日19时45分抵达现场。
到场后,刘某某、韩某某误以为在场的郭某、张某凡、薛某源三人曾辱骂杨某,遂对该三人实施殴打。发现打错人后,二人转而将暴力目标对准丁某某,对其进行殴打。2月22日,经法医鉴定,丁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2月24日,当地检察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依法对刘某某、韩某某批准逮捕。
罪名辨析:为什么是寻衅滋事,不是故意伤害?
1.两罪核心区别
故意伤害罪保护的是公民身体健康权,通常针对特定对象,多因具体矛盾引发,要求轻伤以上才构成犯罪。
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是社会公共秩序,强调行为的随意性、逞强耍横、借故生非,即便未造成轻伤,只要严重扰乱公共秩序且情节恶劣,也可入罪。
2.本案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的关键理由
殴打对象具有随意性、不特定性:行为人并非仅针对交通事故当事人丁某某,而是先对三名无关人员实施殴打,符合“随意殴打他人”的典型特征。
行为动机具有逞强泄愤性质:因琐事纠纷,未核实情况即对多人施暴,属于典型的借故生非、逞强耍横。
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严重扰乱公共秩序:事发地为公共区域,二人当众施暴,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社会影响恶劣。
殴打未成年人,情节恶劣:被害人系15岁未成年人,且伤情达到轻伤二级,依法应予从严惩处。
综上,刘某某、韩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检察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依法批准逮捕,定性准确、于法有据。
法律适用与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本案中,刘某某、韩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多人,其中包括一名未成年人,致其轻伤二级,符合“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检察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后续将由司法机关依法审理,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案说法
任何因琐事纠纷而迁怒他人、随意施暴的行为,不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更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司法实践中,对于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尤其是针对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行为,依法从严惩处,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和对社会秩序的坚决维护。
点评人:李世杰,毕业于五邑大学,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成员。
粤公网安备440703024407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