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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17期【建诺每日法评】:非机动车撞上静止机动车,交强险是否需无责赔付

日期: 2026/02/26


非机动车撞上静止机动车,交强险是否需无责赔付

【案情简介】

某日,某甲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时,因操作不当,撞上停放在该处的小汽车。交警部门经现场勘察认定,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小汽车车主某乙无责任。然而,某甲以其遭受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机动车方承担无责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乙的车辆虽处于静态停放状态且被认定无责,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后,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某乙的车辆已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道路上,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付某甲医疗费980元及财产损失100元,共计1080元,超出限额部分的损失由某甲自行承担。

【以案说法】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无责任且车辆处于停放状态时,是否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应从以下方面理解:

首先,交强险实行“无责赔付”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无责任时,保险公司也应在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该制度设计旨在避免受害人因侵权人赔偿能力不足或事故责任划分而无法获得救治。

其次,“无责赔付”不以机动车处于动态行驶状态为前提。只要事故符合“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定义,即适用交强险赔偿规定。

再次,“无责赔付”限额具有法定性和有限性。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如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等)较低,仅能在一定范围内弥补受害人损失,并非全部兜底。这既体现了对受害人的基本保障,也符合“无过错不担责”"原则,可避免无责车主因他人违法行为受损。

交强险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具有突出的公益性和社会保障功能。其设立目的不仅在于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更在于实现风险的社会化分散,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基本救济。


点评人:麻嘉欣,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杜福香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