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新闻
主页 / 新闻资讯 / 法治新闻 / 详情
第2018期【建诺每日法评】:劳动者以虚假病历骗取病假,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日期: 2026/02/26


劳动者以虚假病历骗取病假,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高某与某运输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912月至202112月间,高某多次以患病为由,提交某医院诊断证明申请病假并领取病假工资。20217月,公司对其调岗,高某未到岗。同年12月,公司以高某“骗取病假工资”及“严重旷工”为由解除合同。高某提起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二审中,经法院向医院核实,高某提交的诊断证明系虚假文件。

裁判结果

一审认为公司事后以旷工为由解除依据不足,判决支付赔偿金。二审法院经查证虚假病历事实后,予以改判,认定公司系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

裁判要旨

二审法院明确指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中负有恪守诚实信用、遵守职业道德的基本义务。提供虚假病历“骗假”的行为,直接严重违反了此项义务。即便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未明文禁止该行为,该不诚信举动本身已构成对基本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严重违反,足以动摇劳动关系存续的信任基础。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三条中劳动者应遵守职业道德的规定,行使单方解除权。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须依法履行通知工会、有效送达等程序。本案中公司程序合规,故解除行为合法有效。

律师建议

对用人单位:应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将“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休假”列为严重违纪行为;对可疑病假,可依法依规进行核实并保留记录;解除劳动合同时务必确保程序合法。

对劳动者:应基于真实的医疗需求行使病假权利,切勿使用虚假证明,否则不仅可能被合法解雇、无法获得经济补偿,更将损害个人职业信誉,得不偿失。

案例来源:(2023)京03民终11563


点评人:袁淑玲,法学专业,执业律师。专注于解决劳动争议和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