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2/26
以入库案例为视角看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核心区分
案情简介
2022 年 4 月至 7 月间,被告人黄某利用村委会工作人员的身份,冒用村委会名义,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村委会有工程的事实,先后九次骗取多名被害人工程保证金、土地合作经营款共计 148.6 万元,所获款项均被其用于偿还债务及网络赌博。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黄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 125.6 万元。宣判后,黄某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对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还是普通诈骗罪。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罪名认定,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最根本的差异在于侵犯的法益不同,且合同诈骗罪的诈骗行为需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本案中,黄某的诈骗行为伴随合同的签订、履行实施,其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物所有权,还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非诈骗罪。同时,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应拘泥于书面形式,案涉口头合同因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侵犯了市场秩序,亦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范畴。
以案说法
本案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典型案例,清晰界定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标准。其一,明确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核心区分标准。二者虽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诈骗行为,但合同诈骗罪是特殊的诈骗犯罪,客观上要求诈骗行为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的过程中,主观上行为人利用合同这一载体实施诈骗;更关键的是,二者侵犯的法益不同,诈骗罪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合同诈骗罪还同时侵犯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这是区分两罪的根本要件。司法实践中,需从法益侵害和行为场景两方面综合判断,准确界定罪名。
其二,划定了合同诈骗罪中 “合同” 的范围,不拘泥于书面形式。合同诈骗罪的成立以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但该合同并非仅指书面合同,口头合同等非书面合同形式均包含在内。在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只要案涉合同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且行为人的诈骗行为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即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要件,这一认定规则契合市场经济活动的实际形态,也弥补了形式化认定的漏洞。
点评人:李世杰,毕业于五邑大学,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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