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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15期【建诺每日法评】:车辆运输被扣,承运人是否担责?

日期: 2026/02/26


车辆运输被扣,承运人是否担责?

——鲁法案例【2026】055

【案情概要】

2025年6月,小甲委托小乙运输一辆机动车,小乙接车后启运,当晚车辆因登记车主小丙的贷款纠纷,已被法院依法拖回处理。小甲以车辆丢失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小乙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小乙辩称其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且小甲从未告知车辆存在权利争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小甲诉请,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本案争议核心在于,货物因自身权利瑕疵在运输途中被依法扣押,承运人应否担责。法院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指出,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过错责任。若损失系因不可抗力、货物自然属性或托运人过错所致,承运人可免责。

本案车辆被扣,根源在于其存在所有权纠纷,此属托运人小甲应知且应告之的权利瑕疵风险,而非运输过程中常见的盗窃、损毁或保管不善所致。小乙在事发后及时报警、通知,已履行了承运人的妥善保管及谨慎处置义务。法院强调,承运人责任应限于防范运输环节的可控风险,不能无限扩展至货物自身隐含的法律风险。托运人委托运输权利不清的货物,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实务启示】

本案清晰划分了运输合同中的风险边界。托运人负有确保货物权利清晰、无争议的基本义务,若因货物存在抵押、权属纠纷等瑕疵导致运输受阻,损失应自负。承运人则应尽到接货时的合理查验及运输中的妥善照管义务,遇非正常情况需及时采取报警、通知等措施并保留证据。司法实践明确,不能仅因货物在承运期间受损即简单归责于承运人,此举有助于引导托运人诚信交易,维护物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点评人:李晓琳,有大型央企与头部房企从业经验,专注各类民商事纠纷,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实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