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12期【建诺每日法评】:生效裁判文书只确定经营者本人自身承担债务,法院能否执行个体工商户的财产
日期: 2026/02/26
生效裁判文书只确定经营者本人自身承担债务,法院能否执行个体工商户的财产
《民法典》第56条第1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第13条第2款明确:“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这意味着:个体工商户作为非法人组织,不具有独立的财产责任能力,其财产本质上是经营者(或家庭)财产的延伸。即使裁判文书未直接列明个体工商户为被执行人,只要债务属于经营者个人经营产生的债务,个体工商户的财产即可视为经营者个人财产的一部分用于清偿。
因此,即使裁判文书未直接指向个体工商户,只要债务属于经营者个人经营产生,其个体工商户的财产即可作为执行标的。
点评人:梁健荣,执业律师,有多年的基层法院工作经验以及多年律师执业经验,擅长民商事、劳动纠纷等诉讼业务。
粤公网安备440703024407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