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2/26
劳动者拒签与工资数额不符的合同是否构成故意拒签劳动合同?
劳动者拒签工资金额与实际约定不符的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既未补签又继续用工的,劳动者可否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
案情简介:
英某系某公司后厨员工,于2021年7月1日入职,担任后厨凉菜中工。入职后,某公司向英某提供书面劳动合同,英某以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金额与实际约定不符为由拒签。2021年10月28日,因当地疫情管控,某公司暂停营业。2021年11月20日,某公司恢复营业。2021年11月17日,英某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离职后,因某公司未与英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英某将某公司诉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张某公司支付2021年9月至2021年11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英某的诉求,随后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经历一审、二审、再审,最终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英某胜诉告终。
法院审理:
二审法院认为,争议焦点在于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英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某公司认为英某因主观恶意拒签导致未签订劳动合同,过错在于英某。但根据查明的事实,某公司通知英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英某以合同约定的工资数额不符为由拒绝签订,而某公司也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英某终止劳动关系。某公司虽然主张英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主观上存在恶意,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实,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英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并无不当。因此,某公司应向英某支付另一倍工资。再审法院裁定二审法院裁判无误。
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应与双方实际合意相一致,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用人单位而非劳动者,且用人单位仍继续用工的,用人单位应承担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的责任。因此,劳动者若拒签与双方实际约定不符的劳动合同,公司既未补签又继续用工的,劳动者可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
点评人:陈美斯,建诺律师当当分队执业律师,具有大型商业地产从业经验,专注各类合同纠纷、不动产纠纷、公司股权等民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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