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83期【建诺每日法评】:债权人能否依据确认之诉的判决申请强制执行?
日期: 2026/01/21
债权人能否依据确认之诉的判决申请强制执行?
通常而言,只有给付之诉的判决才有执行力,可以成为执行依据。这是因为虽然给付之诉的判决已经命令被告为一定给付,但在其实际完成该给付之前,原告的请求并未得到满足。此时,原告就需要借助国家的强制力,强制被告履行。与之相对,确认之诉或者形成之诉的判决一经生效,原告的请求就已经获得满足--某种法律关系已经法院确认存在或者不存在,或者已经法院宣告变更,没有强制执行的必要。
正因如此,我国司法解释明确将“生效法律文书具有给付内容”作为受理强制执行申请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参见:收藏|《强制执行法规汇编》2024修订版)第16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包括“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463 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给付内容明确。
点评人:陈社汉,执业律师,毕业于暨南大学,知识产权法学硕士研究生。
粤公网安备440703024407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