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1/21
员工自驾执行工作任务时撞伤他人,自己赔还是公司赔?
【案情简介】
小周系甲公司员工。2024年5月11日,他根据领导指示,自驾车辆下乡执行工作任务。途中,小周不慎将正常行走的路人小谢撞倒,致其受伤。小谢因此住院治疗,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周负事故主要责任,小谢负次要责任。后经协商,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小谢9.5万元,小周赔偿小谢1.6万元,其余损失由小谢自行负担。小周认为自己系执行工作任务时撞伤他人,应由甲公司承担相应赔偿,遂在赔偿小谢后,起诉甲公司主张代偿款。甲公司辩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他人损害的,若该工作人员对此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由该工作人员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小周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属于重大过失,应当由小周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无需担责。
【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指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主要责任”,是否直接等同于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重大过失”。
法院认为,侵权责任中的“重大过失”,通常指严重违反了社会公众所期待的最基本的注意义务,例如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故意闯红灯等明显且严重的违法行为。而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其性质是对事故发生后各方行为与后果之间关系的行政判定,主要服务于行政处罚和保险理赔,并不能完全等同于民事侵权领域的过错评判。不能单纯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结论,就直接认定驾驶人存在侵权意义上的“重大过失”,而必须回归民事侵权责任的认定框架,结合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表现、主观心理状态以及全案事实,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虽然小周在事故中被认定为主责,但原因是未有效避让行人,不慎将小谢撞倒,在案证据无法证实小周存在重大过失,综合全案实际情况,应当认定为一般过失,不宜认定为侵权责任中的重大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1条第一款规定,小周作为甲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因一般过错致人损害,应当由甲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由甲公司向小周支付1.6万余元代偿款。
【以案说法】
交通事故中的主要责任与侵权责任中的重大过错不能画等号,主要责任不必然等同于重大过失。在民事赔偿诉讼中,法官需要对行为人的过错程度进行独立评价,不能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认定侵权过错的唯一依据。
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但在并不意味着无条件免除工作人员的一切责任,如果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用人单位赔偿后,可以向该工作人员追偿。
点评人:麻嘉欣,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杜福香律师团队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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