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1/21
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困境与司法救济
随着公司治理的深化与股东权利意识的觉醒,股东知情权纠纷已成为公司诉讼中的高频案件。股东欲查账而不得,公司以“不正当目的”为由筑起高墙,这场关于公司信息边界的博弈,不仅考验着商业诚信,更检验着司法智慧。
股东知情权的核心争议在于行权范围与“正当目的”的认定。尽管《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与第九十七条分别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的权利,但“公司会计账簿”的查阅门槛较高,需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实践中,公司常以股东“经营同业竞争业务”“可能泄露商业秘密”或“意图扰乱公司经营”为由拒绝。问题的关键在于,股东为调查公司高管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资金挪用或利润转移等可疑行为而要求查账,是否构成“不正当目的”?司法判例正在形成更精细化的审查标准。例如,在某案中,法院认为,股东新设立的公司虽与目标公司经营范围存在部分重合,但若两者实际经营地域、客户群体并无实质竞争,且股东说明了为评估股权价值、了解分红可能性的具体意图,则不构成拒绝查阅的正当理由。
“不正当目的”的举证责任分配是另一关键战场。法律虽规定股东需说明目的,但公司若想拒绝,则必须承担证明该目的具有“不正当性”的举证责任。这要求公司提供切实证据,而非单纯臆测。然而,由于相关信息多由公司掌控,股东在诉讼中往往处于信息劣势。因此,部分法院在实践中适当降低了股东的初步证明责任,只要其说明达到“合理怀疑”的程度,即可将举证责任转移至公司。例如,股东若发现公司连续盈利却多年不分红,或重大资产处置价格明显异常,便可基于此“合理怀疑”启动知情权行使程序。公司若无法合理解释这些异常,其关于“不正当目的”的抗辩则难以成立。
司法裁判的趋势正从僵化适用法条转向利益平衡的动态审查。法官不再仅依据股东是否“经营竞争业务”这一单一事实作简单判断,而是综合考量以下因素:股东提出查阅请求的背景与具体事由;其可能对公司造成的潜在损害(如商业秘密泄露风险)与股东正当监督权益之间的轻重权衡;股东是否已尝试通过其他内部途径解决问题;以及公司治理本身是否存在明显瑕疵(如长期不召开股东会、财务不透明)。
对于意图行使知情权的股东而言,程序的严谨性与目的的明确性是成败关键。首先,务必以书面形式(建议使用EMS等可追踪的邮寄方式)向公司提出请求,清晰说明查阅的具体文件范围及目的,例如“为核实2022至2023年度公司利润真实性及是否存在未经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其次,目的陈述应尽可能具体、正当,避免模糊或带有明显情绪化的指控。当诉求遭拒后,应及时提起诉讼,并可同步考虑申请证据保全,以防公司损毁、篡改相关文件。在诉讼策略上,可请求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查阅的时间、地点、方式,甚至可申请由中立第三方(如会计师)在场辅助,以确保判决的有效执行。
对于公司而言,消极对抗并非明智之举。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与信息存档体系,在法定范围内定期向股东通报经营情况,是预防此类纠纷的根本。面对股东的查阅请求,应首先评估其目的的正当性,若无法证明其不正当,则应依法配合。无正当理由的拒绝不仅可能最终败诉,导致强制执行及承担诉讼费用,更会严重破坏股东信任,损害公司长期发展的根基。
股东知情权诉讼,表面是查阅账簿之争,实质是公司内部权力制衡与信任机制的重构。司法通过个案不断校准权利的边界,其深意在于引导公司走向公开、透明、规范的治理之道。对于股东,知情权是捍卫自身财产权利和监督公司的基石;对于公司,尊重这项权利则是维系商业信誉和持续经营的必修课。在这两者的动态平衡中,现代企业制度的生命力得以彰显。
点评人:梁文聪,执业律师,具有人民法院及律师事务所工作经历。专注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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