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79期【建诺每日法评】:关于行政非诉执行能否适用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的问题?
日期: 2026/01/21
关于行政非诉执行能否适用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非诉执行除适用有关行政诉讼法外,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系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所制定。从法律位阶看,上位法对法律适用进行了规定,并非“法无明文规定”,故而可以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因此在案件中,执行案件的基础是经人民法院司法程序核准的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行政机关有权变更、追加当事人为被执行人。
点评人:陈社汉,执业律师,毕业于暨南大学,知识产权法学硕士研究生。
粤公网安备440703024407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