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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77期【建诺每日法评】:网约车平台未尽安全义务,乘客受伤需承担补充责任

日期: 2026/01/12


网约车平台未尽安全义务,乘客受伤需承担补充责任

【案情概述】

裁判书字号:(2023)闽05民终7216号民事判决书

张某通过某出行平台叫车,途中被司机周某殴打致伤。张某起诉要求平台与司机共同赔偿。一审认为司机系个人行为,平台无责。二审改判认定,平台作为承运人未充分履行对司机的培训与管理义务,存在过错,酌定其对周某应赔金额的20%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律师点评】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亦明确,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保证运营安全。若平台未尽到对驾驶员的教育、培训及事中监管等义务,则需对乘客损害承担相应责任。本案明确了网约车平台在运营中应承担积极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包括事前审核,也涵盖对司机的持续教育与风险管控。平台虽非直接侵权人,但其开启营运服务并从中获利,应对乘客安全负起管理之责。


点评人:唐嘉一,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建诺律师当当分队的实习律师,法律功底扎实,对公司法、合同及民事纠纷深有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