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71期【建诺每日法评】:赠与行为和赠与合同的区别
日期: 2026/01/08
赠与行为和赠与合同的区别
赠与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仅需赠与人一方作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无需受赠人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例如,赠与人明确表示“我要把手机送给你”,即使受赠人未当场回应,该赠与行为已成立(但需受赠人接受后才能生效)。
赠与合同则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需赠与人“无偿给予”的要约与受赠人“接受赠与”的承诺达成一致,即“合意”,才能成立。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若仅赠与人有赠与意愿而受赠人拒绝接受(如子女拒绝父母赠与的房产),则赠与合同不成立。
点评人:梁健荣,执业律师,有多年的基层法院工作经验以及多年律师执业经验,擅长民商事、劳动纠纷等诉讼业务。
粤公网安备440703024407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