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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51期【建诺每日法评】:《算法推荐下的平台责任边界亟需明晰》​——兼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日期: 2025/12/19


《算法推荐下的平台责任边界亟需明晰》

——兼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近期,某短视频平台因算法推送虚假广告被行政处罚案引发热议。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平台利用算法向用户推送内容时,是否应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审核义务?现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虽提出“主体责任”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仍面临解释空间过大的问题。

一、技术中立不应等同于责任豁免

算法作为技术工具,本质是平台运营的延伸。若平台以“算法自动化决策”为由主张免责,实则将技术作为规避审查的屏障。参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事实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承担连带责任。在算法场景中,“应当知道”的判定需结合推送频率、内容敏感度、用户反馈等综合考量。

二、审核义务应遵循“技术可达性”原则

平台责任不应无限扩张,而需与当前技术能力相匹配。对于明显违法的内容(如涉暴、涉赌信息),算法已具备基础识别能力,平台应建立前置过滤机制;但对于专业性较强或真伪难辨的内容(如医疗广告),可适用“通知-删除”规则,但平台需配合执法机关提供算法逻辑说明。监管部门可探索“算法备案+动态抽查”机制,平衡创新与监管。

三、用户赋权是破解责任困境的关键

现行法律侧重平台义务,却未充分激活用户制衡能力。建议强化《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落地,要求平台向用户提供:1) 显著的“关闭算法推荐”选项;2) 个性化推送的具体理由说明;3) 便捷的标签修改与反馈渠道。通过提升算法透明度,将单向监管转化为多元共治。

 

结语

算法时代的平台责任并非“全有或全无”的命题,而需构建阶梯式义务体系。司法实践应避免“一刀切”,转而关注平台是否尽到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审慎义务。唯有让算法在“负责任”的轨道上运行,方能真正护航数字生态的健康发展。

 

点评人:谢晓骏,执业律师,具有多年的银行个人信贷及公司信贷业务经验,目前为多家生产型企业顾问律师,对于实业中买卖规则、品质问题纠纷都有深入的了解,目前专注于金融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公司债权债务纠纷、公司货物品质纠纷等民商事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