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49期【建诺每日法评】:民事案件中,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做出的证言是否不予采纳
日期: 2025/12/15
民事案件中,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做出的证言是否不予采纳
在民事诉讼中,证人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存在利害关系并不当然导致证言被排除,但该类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需要其他证据补强后方可采信。法律并未禁止有利害关系的人作证,关键在于通过质证与印证来检验其可靠性。
典型“不能单独定案”的情形包括:与一方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等。
证明力大小的衡量规则: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属“一般规则”,非绝对)。
实务建议:尽量提供与证人无利害关系或中立第三方的证言,并准备可相互印证的客观证据(如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登记资料、勘验记录等)。
点评人:梁健荣,执业律师,有多年的基层法院工作经验以及多年律师执业经验,擅长民商事、劳动纠纷等诉讼业务。
粤公网安备440703024407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