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12/04
超过仲裁时效后义务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基本案情
廖某与某塑料机械厂存在劳动关系至2020年4月终止。2022年4月廖某申请劳动仲裁,因超一年时效被驳回。2021年8月2日,塑料机械厂法定代表人林某甲在微信聊天中回应廖某的款项主张时,明确表示“合理的我会给”“我们该怎么算就怎么算”,并对部分款项金额(如年底奖金4万元、机器提成1万元等)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一、二审法院均认定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表态构成"同意履行",导致仲裁时效重新计算,判决塑料机械厂支付廖某36000元(已抵扣部分付款)。
裁判要旨
法院首先确认本案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自2020年4月26日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廖某于2022年4月28日申请仲裁确已超过法定时效期间。然而,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塑料机械厂法定代表人林某甲于2021年8月2日在微信聊天中不仅明确承认债务存在,还对2019年年底奖金40000元、机器提成10000元等具体金额作出确认,同时表达了"合理的我会给"等履行意愿,这一系列行为已超越单纯的债务承认,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情形,从而导致仲裁时效重新计算。此外,法院指出某塑料机械厂在仲裁阶段未及时提出时效抗辩,直至诉讼阶段才以此为由进行抗辩,不符合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规范要求,故不予支持。综合考虑当事人自愿抵扣的40000元款项,法院最终判决支持36000元的给付请求。
综合建议
基于本案的司法观点,律师建议劳动者在时效届满后也应注意收集对方同意履行的证据,如书面承诺、转账计划、微信邮件等电子数据等;而用人单位应谨慎作出履行承诺,在仲裁阶段应及时提出时效抗辩。本案通过厘清时效中断的认定标准,既维护了时效制度的严肃性,又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劳动争议处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案例来源:(2023)浙10民终406号)
点评人:袁淑玲,法学专业,执业律师。专注于解决劳动争议和民事纠纷。
粤公网安备440703024407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