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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6期【建诺每日法评】:抚养费主张的司法认定与边界

日期: 2025/11/26


抚养费主张的司法认定与边界

本案为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4-07-2-022-001),案号(2023)鲁1724民初4695号。2023年,已成年的王某静因在国外攻读硕士学位,以无经济来源为由将母亲史某华诉至法院,要求其每年支付生活费、学费等共计40000元。经查,王某静2020年已本科毕业,无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导致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情形,其父母于2023年调解离婚,离婚协议未涉及王某静相关费用。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某静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本案中,成年子女高等教育阶段抚养费主张的司法认定,核心要点集中在三个层面。其一,法律对“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明确界定。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仅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因非主观原因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才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高等教育阶段并不包含在内。其二,抚养义务的边界应契合立法精神。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并非无限延伸,成年后接受高等教育属于个人发展选择,并非法定必需的抚养范畴,若父母无自愿负担意愿,子女应通过自身努力或其他合法渠道解决费用问题。其三,子女成年后的独立生存能力应得到尊重。王某静作为二十五岁的硕士研究生,具备通过奖、助、贷、勤工俭学等方式维持学业的能力,其以无经济来源为由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不符合“独立生活”的价值导向与立法初衷。

本案的裁判要旨在于清晰界定了父母对成年子女抚养义务的法定边界,明确将高等教育费用排除在强制抚养范围之外。其典型意义在于通过个案裁判强化了成年子女的独立责任意识,为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裁判基准,对促进家庭责任合理分配具有重要指导价值。


点评人:李世杰,毕业于五邑大学,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