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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5期【建诺每日法评】:未约定支付时间的买卖合同诉讼时效起算点的司法认定逻辑

日期: 2025/11/26


未约定支付时间的买卖合同诉讼时效起算点的司法认定逻辑

近期在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中涉及“关于合同未约定货款支付时间,出卖人主张货款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如何确定”作出回应。

最高院答疑意见:从我国民法典立法的体例结构看,不论是总体结构还是各编结构,都是按照“从一般到具体”进行编排的。但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民法典时,则应遵循“从具体到一般”的适用规则。具体到买卖合同,应当优先考虑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典型合同中关于买卖合同的具体规定,没有具体规定的,再考虑适用合同编通则乃至总则编的相关规定。题述问题涉及民法典买卖合同中第六百二十八条规定的“同时支付规则”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随时履行规则”的适用关系问题。对此,应当直接适用“同时支付规则”,即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即应承担合同价款支付义务,并据此起算诉讼时效。理由在于:从基本的体系逻辑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于合同编第一分编“通则”第四章“合同的履行”部分,第六百二十八条规定于合同编第二分编“典型合同”中的“买卖合同”部分。从民法典合同编的体系结构看,通则与典型合同、准合同构成总分关系,是一般规定与具体规定的关系,故应当优先适用分编中的具体规定。而且,从基本法理上看,对于未约定合同价款支付时间的买卖合同而言,在出卖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向买受人交付买卖合同标的物或者相应单证后,买受人就负有及时支付合同价款的义务。相应地,出卖人就享有了对买受人主张支付价款的请求权,这时已与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确”不吻合。

根据最高院的意见,出卖人主张货款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遵循以下步骤判断:

1、首先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看当事人是否有补充协议或是否存在可依据的交易习惯;

2、若无,则适用《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在收货或提取单证时支付价款,此时出卖人的价款请求权即告成立;

3、诉讼时效从此时起算: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最高院此次答疑明确了在未约定支付时间的买卖合同中,应优先适用“同时支付规则”而非“随时履行规则”,不仅统一了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标准,也强化了《民法典》体系化适用的逻辑一致性。司法实践中,理解并运用这一规则,有助于更精准地把握权利主张的时机与依据,提升诉讼策略的有效性与预见性。


点评人:冯泽荣,建诺律所衡森飚律师团队实习人员,具有多年法院工作经验,熟悉民商事审判、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