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11/19
论基础教育设施扩建中的相邻权保障与法律救济
邻水镇中心小学为扩建球场而挖断村民唯一出行道路的事件,引发我们对公共利益与私人权利平衡的深刻思考。此案不仅涉及基本的相邻关系处理,更触及基层治理中法律意识的缺失问题,亟需从法律层面进行剖析。
从侵权责任角度审视,学校的施工行为已构成对村民相邻通行权的侵害。《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本案中,"唯一出行道路"这一事实,凸显了通道的不可替代性,学校单方面阻断道路,直接违反了《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关于不动产权利人为相邻权利人通行提供必要便利的规定。特别是道路不通已影响救护车救援的情况,更暴露出该行为可能引发的严重后果。
在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的平衡方面,学校扩建球场虽具有公益属性,但这不能成为完全牺牲村民基本权利的正当理由。《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此条款确立了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平衡的基本原则。学校在项目实施前,本应制定周详的施工方案,为村民预留临时通道或提供替代方案,而非简单切断道路了事。
在推进公共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只有在法治框架下寻求公益与私益的平衡,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和谐与可持续发展。相关部门应当以此为契机,完善基层治理机制,确保类似纠纷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点评人:梁兴永,执业律师,擅长劳动法、公司法、民商事纠纷,现担任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部门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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