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11/10
交通事故中肇事车辆全责,伤者医疗费用应该医保支付还是车辆保险支付?
交通事故致人受伤,司机被认定全责,伤者住院治疗用医保先行垫付部分医疗费用,医保部门可以讨回垫付的费用吗?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A驾驶小型客车,在经过某路口时,与B发生刮撞,造成B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A负事故全部责任,B无责任。事故发生后,B被诊断为脑挫裂伤所致器质性精神障碍及继发性抑郁状态,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59012.45元。A的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某保险公司已垫付医疗费152000元,A垫付26863.09元,B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了医疗费用14537.92元。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B将A和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审理中,为避免公共利益遭受损失,法院将案件情况依法通知医疗保障局,该局主动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案件审理
本案中,经交警部门认定A承担事故全部责任,B无责任。被告A为事故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某保险公司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故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98000元,超过交强险的损失部分461012.45元,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其中,B的医疗费包括B自付259906.28元和医保基金报销14537.92元,本案中B只向被告主张自费部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应由侵权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B已由医保报销的医疗费属于因本案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范围,不应由基本医疗保险承担,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医疗保障局申请加入本案审理,并要求责任人直接向医疗保障局支付医保垫付的医疗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准许。综上,法院判决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B各项损失合计465611.44元,并支付第三人医疗保障局先行垫付的医疗费14537.92元。
律师释法
被侵权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后,由于无力承担巨额的医疗费或不清楚费用负担的法律责任,会通过医保基金来支付医疗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点评人:彭嘉颖,有人民法院和大型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经历,本科就读于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专注于涉外民商事纠纷,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成员。
粤公网安备440703024407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