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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10期【建诺每日法评】:行政复议如何列明被申请人

日期: 2025/11/10


行政复议如何列明被申请人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按以下规定列明被申请人:(1)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4)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点评人:卢春燕,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建诺律所高级合伙人,当当分队执业律师和简案快办组长,专注刑事、行政法律研究,指导团队办理合同、金融和保险纠纷案件,处理案件纠纷效率高,深得客户信任。